山东省高等学校学生竞赛项目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27.04.2020 18:51:22           浏览数: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5〕36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15〕36号文件全面深化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613号),为加强对我省高等学校学生竞赛(以下简称竞赛)项目管理,有效构建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体系,促进高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竞赛,是指由国家或省有关部门、学术团体、企业或行业协(学)会、高等学校,以及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或其他国际学术团体等主办的,面向在校大学生的常设性竞赛。

第三条 竞赛是增强学生实践能力、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和创业意识的重要途径,要强化以赛促教、以赛促学理念,突出竞赛的教育本色,充分发挥竞赛在人才培养中的作用。合理引导高校和学生参加竞赛活动,促进参赛与创新创业教育有机融合。

第四条 鼓励大学生积极参加各类竞赛活动,把参加竞赛作为创新创业实践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参赛,有效提升团队协作能力、知识获取能力、问题解决能力、担当奉献能力和交流沟通能力等

第五条 山东省教育厅支持各类优秀竞赛项目开展,通过建立科学的管理机制,遴选、培育、支持办赛质量高、办赛效果好、社会影响大、学校认可度高的竞赛项目,打造竞赛活动品牌,助力构建科学完善的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体系。

 

第二章 竞赛类型

 

第六条 面向高校学生的竞赛项目,根据竞赛内容不同,可以分为:各类学科竞赛、科技创新竞赛、创意设计竞赛、艺术作品竞赛、创新创业大赛、实践技能大赛等。

第七条 根据竞赛主办单位不同,可以分为:

国际竞赛。是指由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或其他国际学术团体主办的面向不同国家开展的国际性竞赛。

国家级竞赛。是指由国家政府相关部委、全国性学术团体、行业协(学)会或企业主办的全国性竞赛。

省级竞赛。是指由省政府及相关部门、省级学术团体、行业协(学)会或企业主办的全省性或跨省区竞赛,或国家级竞赛的省级选拔赛。

其他竞赛。是指由省以下相关单位或高校主办的竞赛。

 

第三章 竞赛管理

 

第八条 面向山东高校学生的竞赛项目由省教育厅统筹管理。省教育厅、高等学校和竞赛主办机构各负其责,共同组织实施。

第九条 省教育厅负责对全省高校学生竞赛进行宏观管理和指导。

(一)研究制定竞赛项目管理相关政策,指导全省高校竞赛活动开展。

(二)组织好由省教育厅主办的,或由省政府、教育部及其他部委委托承办的各类竞赛,对参赛学生和指导教师进行必要培训,对获奖师生等按规定颁发奖金和证书。

(三)对面向我省高校开展的竞赛项目进行备案和监督,组织开展竞赛项目质量评价,公布评价结果,指导高校参加竞赛并将参赛结果纳入高校评估体系。

(四)设计、开发、维护“山东省高等学校学生竞赛项目管理系统”,依托系统对竞赛项目进行管理,实现竞赛项目管理的科学化、信息化、规范化。

(五)积极争取财政部门支持及向社会筹集资金,为高校开展竞赛活动提供必要支持和帮助。

(六)统筹协调面向我省高校学生的各类竞赛其他相关事项。

第十条 高等学校负责对校内学生竞赛工作进行统筹管理,组织、指导、培训大学生参加各类竞赛活动。

(一)成立学校竞赛工作委员会,在学校创新创业教育工作领导小组的指导下开展工作。竞赛工作委员会参与制定学校竞赛工作整体规划及相关支持政策,指导、督察校内学生竞赛活动开展。

(二)加强创新创业教育,将其融入人才培养全过程,全面提高学生的创新创业能力。把竞赛活动作为大学生创新创业实践的重要组成部分,扩大参加竞赛训练学生的人数和比例,提升学生的参赛意识、水平和质量。

(三)按照竞赛类别不同,相应成立校内竞赛指导委员会或工作组,对竞赛活动进行宣传、动员、部署,按要求完成报名及信息审核,对有参赛兴趣的学生进行指导、培训,组织学生按规定时间地点参加比赛。

(四)设立学生竞赛活动专项工作经费和奖励经费,对校内开展竞赛教育和学生参加竞赛活动给予支持和帮助,对优秀参赛学生和指导教师进行奖励。

(五)对参加竞赛成绩优异的学生,在个人评优、评价、就业、创业、升学等方面加以体现;对指导竞赛成绩优异的教师,在个人工作量认定、酬金分配、年度考核、评优评奖、职称评聘等方面加以体现。

(六)在校内建设满足竞赛训练要求的实验室、实习室、实训室,或通过校企合作方式拓展校外实习实训基地,对竞赛训练提供支持。校内竞赛训练场所实行专门管理,为学生竞赛训练提供条件,做好服务。

(七)全面了解掌握本校各类竞赛活动开展情况,按要求参加竞赛质量评价,如实填报各类竞赛活动相关信息,必要时组织开展参赛师生调查,及时提交竞赛质量评价结果。

第十一条 竞赛主办机构负责竞赛具体组织工作,对竞赛项目的目标定位、竞赛内容、竞赛程序、遴选原则、安全有序等负主体责任。

(一)面向高校学生的竞赛项目,应立足人才培养,以提升学生的创新创业能力为导向。竞赛内容应与学生的能力和水平相符合,鼓励针对不同层次和类型学生设计差异化竞赛内容。

(二)面向山东高校学生的竞赛项目,一般应由省教育厅组织或参与组织实施,或者在省内高校设立大赛秘书处后由秘书处具体组织实施,以确保竞赛活动符合高校人才培养要求。

(三)竞赛程序应科学、合理、严谨、规范,能够体现大学生的能力和水平特点,能够确保赛事规范有序开展。

(四)获奖项目遴选应坚持公平公正原则,通过科学的制度设计和严格的赛程监管,做到公平、公正、公开、透明办赛,确保竞赛结果公平。为获奖项目按规定颁发证书和奖金。

(五)面向高校学生的竞赛项目原则上免收报名费用。确因经费困难需要收费的,应坚持勤俭节约、收支平衡原则确定收费标准,并按规定报上级相关部门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办赛。

第十二条 省级及以上竞赛项目由省教育厅统筹管理,按年度组织实施。

(一)竞赛项目备案。竞赛主办机构向省教育厅提交《山东省高等学校学生竞赛项目备案申请表》(见附件),明确竞赛名称、主办机构、参赛范围、涵盖专业、竞赛周期、项目简介、联系方式等。省教育厅依据备案申报信息,对竞赛项目赋予全省统一编号。项目编号和备案信息通过省教育厅相关网站公开发布,未进行备案的竞赛项目,高校原则上不统一组织学生参赛。

(二)参赛信息上报。已经备案的竞赛项目,竞赛主办机构应当于竞赛结束后30天内,登陆“山东省高等学校学生竞赛项目管理系统”,将当年山东高校参赛相关信息及时上报。上报信息主要包括:参赛高校名单、参赛学生名单、指导教师名单、获奖名单等。不按时上报参赛信息的项目,将无法参加竞赛项目年度质量评价。

(三)动态调整机制。依据竞赛项目年度质量评价结果,省教育厅对备案项目进行动态调整。质量评价结果为优秀的项目,省教育厅将给予特别支持;质量评价结果为一般的项目,将下发整改通知书,督促项目整改提高;质量评价结果为较差、或近五年内有三年评价结果为一般、或高校参赛积极性持续过低、或无故中断赛事等的项目,取消备案资格。

 

第四章 竞赛评价

 

第十三条 竞赛项目年度质量评价工作由省教育厅统一组织实施,参赛高校和参赛师生共同参与。

(一)评价范围。参与年度质量评价的竞赛项目范围为经省教育厅统一备案且按时上报参赛信息的竞赛项目。未经省教育厅统一备案的项目,或虽统一备案但未按时上报参赛信息的项目,不列入质量评价范围。

(二)网上评价。参赛高校按要求登陆“山东省高等学校学生竞赛项目管理系统”,查询本校当年所有备案项目的参赛情况,对竞赛项目是否有利于高校人才培养、是否有利于学生创新创业能力提升、是否公平公正、是否以盈利为目的、竞赛流程是否科学规范等内容,征求参赛师生意见,填写评价报表和评价意见,提交评价结果。

(三)评价结论。省教育厅汇总高校提交的评价报表和评价意见,根据评价结果确定评价结论。竞赛项目评价结论分为优秀、良好、一般、较差四种。

(四)评价应用。评价结论将用于支持备案项目的动态调整,各高校参赛结果将应用于高校评估工作。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山东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附件:山东省高等学校学生竞赛项目备案申请表


山东省高等学校学生竞赛项目备案申请表.doc


山东省高等学校学生竞赛项目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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