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创学分

关于印发《青岛农业大学 大学生创新实践学分管理办法》的通知

    27.04.2020 21:40:02           浏览数:0

校属各单位:

    《青岛农业大学大学生创新实践学分管理办法》已经2016年第13次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青岛农业大学

2016年8月23日    

 

青岛农业大学

大学生创新实践学分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三创”教育理念,进一步调动大学生参与创新实践活动的积极性,增强大学生的创新意识,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培养务实创新的高素质应用型人才,结合学校实际,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大学生创新实践学分是指本科生在籍大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结合自己的专业、能力、特长和兴趣,合理安排参加第一课堂以外的一系列创新实践活动,并取得成果,且通过申请和认定后所获得的相应学分。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学校成立创新实践学分认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校创新创业实践体系构建、创新实践活动平台搭建、规章制度制订以及学生创新实践学分审定等。领导小组组长由主管教学的副校长担任,成员由教务处、学工部、团委、科技处、实验室管理处、宣传部、国有资产管理处、国际合作交流处、体育部等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办公室设在教务处,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  各学院成立创新实践学分认定工作小组,负责本学院学生创新实践活动规划、指导及开展,负责创新实践学分的申报、审核、认定及管理等工作。

第三章  创新实践学分的认定与计算

第五条 创新实践学分认定范围及内容

(一)各类竞赛:参与各级各类科技竞赛、专业技能竞赛、创业计划大赛、创业模拟竞赛等,并获得相应成绩。

(二)创新创业训练:参与各级大学生创新创业立项,完成项目计划内容,验收合格者。经过学校遴选,入驻创业实训中心进行孵化,注册创办公司并成功运营者。

(三)科研助理:聘任为学校科研助理,完成工作任务并通过科研助理岗位考核者。

(四)自主性创新实验项目:参与学院面向学生统一设立的自主性创新实验项目,完成项目拟定工作内容,通过学院考核者。

(五)发明创造:以青岛农业大学为第一完成单位,获得专利授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公开发表学术论文、文学作品、艺术(美术)设计作品、出版专著、宣传报道、获得科技成果奖和科技成果转让等。

(六)社会实践活动:参与学校团委组织的假期社会实践和思想政治课社会实践,获得表彰者;参与校团委认定的大型志愿服务活动并获得“优秀志愿者”荣誉称号者以及参与市级及以上志愿者服务大赛,获得奖励者。

(七)各类专业资格等级考试:学生为了提升自身专业或职业能力而参加相关专业资格等级考试,获得非教学计划规定的专业资格证书或技能证书。参与学院统一组织的行业技能培训,获得相应证书或成绩证明。

(八)文体赛事活动:积极参加文体赛事活动,获得市级及以上奖励者。

(九)学术交流活动:学生参加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在会上做大会报告或者墙报展示者。

(十)学术大讲堂活动:学生参加学校大讲堂活动5次及以上,全部考勤合格且提交至少5次2000字以上学习心得,并经学院审核通过者。

(十一)其他学校审核认定的创新实践活动。

第六条 创新实践学分认定标准

本科生创新实践学分获得途径及学分核定标准详见附件1。

  第四章  申请及认定程序

第七条  创新实践学分每年统计一次,于每年4月份进行。

第八条  学生申请。由学生填写《青岛农业大学大学生创新实践学分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附件2),并附相关成果支撑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第九条  学院审核。学院创新实践学分认定工作小组按照创新实践学分审定标准,审核遴选出符合条件的创新实践学分申请,填写《青岛农业大学本科生创新实践学分审核情况统计表》(以下简称“统计表”,附件3),并将审核结果在学院公示3天。学院公示无异议后,学院将学生申请表及相关成果支撑材料、统计表进行存档,原件返还学生。如有异议,则须报相关部门复审。

第十条  相关部门复审。对于学院审核结果有异议的,报相关部门进行复审。

第十一条  成绩录入。创新实践学分无异议后,由学院将学生获取的创新实践学分录入教务管理系统,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二条  在创新实践学分申报和认定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者,将取消学生已获得的创新实践学分,并依据相关规定对有关人员和单位给予严肃处理。

第五章 创新实践学分的用途与记载

第十三条  在学生的毕业学期,教务处将每年度认定的创新实践学分推送学生成绩单,成绩单中以“***专业创新创业实践(必修)”、“创新创业实践(公选)”为课程名称,成绩均记载为90分。

第十四条  不同项目的创新实践活动学分可以累加,同一项目只记录最高创新实践学分分值,得分不累加;集体项目与个人项目有重复的,以最高分计,不重复计算。

第十五条  本科生在籍在校学习期间必须完成本专业培养计划中规定的创新实践学分方能毕业。

第十六条  获得的创新实践活动学分超过培养计划规定分值部分,可以用来置换培养计划中的文化素质教育选修课程学分。但置换总学分不得超过3学分;创新实践学分用于置换课程学分时,由学生提出申请,经学院教学院长签字确认后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七条  学生申请获得培养计划规定的创新实践学分或者置换文化素质教育选修课程学分,需要按照相关标准缴纳学费,申请超过培养计划规定分值外的创新实践学分免收学费。

第十八条  学生在评奖评优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获得创新实践活动学分分值高的学生。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开始执行,原《第二课堂与创新教育学分管理规定》(莱农院发[2006]165号)同时停止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青岛农业大学大学生创新实践学分计分及审定标准
 

青岛农业大学党政办公室                    2016年8月24日印发

 


青岛农业大学大学生创新实践学分管理办法(青农大校字〔2016〕96号).doc


青岛农业大学本科生创新实践学分计分及审定标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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